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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中華民國 92 年10月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線上資訊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交通部開放並
    核准由本公司經營之資訊服務業務,藉建構成完整之通訊網路,提供第二類電
    信業務服務與社會大眾。

第二條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機台識別碼所有權,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得
    配合管理機制,作必要適當的序號規劃調整。

第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轉租或設質於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未經本公司同意所為之轉讓或設質,對
    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四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如用戶有任何非法用途之通信使用,除
    造成本公司之損害由用戶負擔外,其所產生之法律責任亦概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五條 本公司提供用戶租用電信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二章 營業區域

第六條 本公司提供數據類線上資訊服務業務,以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本公司租用之無
    限頻道系統發射電波所能到達之範圍為限。目前本公司之服務範圍為台灣全
    島。

第三章 營業類別及客戶類別

第七條 本公司業務項目係提供行動資訊服務。本公司為改進業務需要,於法令許可範
    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第八條 本業務提供服務之用戶分為:公司戶、個人戶兩類,公司戶為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商號,個人戶指自然人為主。

第四章 申裝設定

第九條 用戶申請設置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租用手續。

第十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
    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於資訊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
    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外。應檢附下列證件,以供核對:

   (一)自然人:國民身份證或護照影本。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第十一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
     意,若用戶積欠本公司費用,法定代理人除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
     辯權。用戶委託代辦人辦理申裝設定者,該代理人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
     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辦行為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
     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客戶之名稱為準。用戶名稱及其證
     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用戶自行負責。用戶並同意依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授權本公司基於前開業務作業需求逕行使用用
     戶之個人電子資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一)經本公司通知繳費逾期不繳者。

    (二)申請人在本公司供裝前撤銷申請者。

    (三)申請人係因欠費被取消設定並拒絕清償欠費之用戶者。

    (四)申請人信用不良,經查證屬實者。

    (五)申請書所填客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六)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本公司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最短使用期限為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時,以一個月計算。
超過一個月時,需依本公司訂定之一個結帳週期為單位租用完畢。

第五章異動

第十五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用戶得以電話辦理
     異動項目,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予辦理。

第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基本資料、公司連絡人、變更繳款方
     式、期間或付款人、暫停復機或變更非本公司以外之資訊提供者所提供之加
     值服務的內容者,均可以電話索取申請書辦理異動。

第十七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本公司暫停服務、並申請保留使
     用權利,暫停服務之復機時間可由用戶自行指定,如用戶非屬欠費者、到期
     自動復機,暫停作業將於受理後之次日生效。

第十八條 用戶如申請停止租用本業務且非屬第十六條之規定之情形者,應以書面並檢
     具相關文件郵寄本公司辦理停止租用手續。租用一般服務之用戶至少使用一
     個計費週期(30日)方可退租。

第十九條 如需申請過戶作業,原用戶比照退租辦理、新用戶則採重新申裝。新用戶應
     按規定繳納設定費、月租費。

第二十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准
     用更名之規定。

第六章計價收費與退費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擬定,報請電信總局核定。

      (一) 收訊費
      (二) 補印帳單手續費
      (三) 過戶手續費
      (四)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次要資費

經核定之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各項服務費用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
      於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調整後經核定之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
      調整生效30日前以書面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該項變更,應於修改生效
      日前通知本公司,並結清所有應付款項,終止合約,否則視為同意該修
      正。

第二十三條 用戶同意自申請日次日起為機台開通日,申請資訊服務所產生之收訊費將
      以機台開通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用戶申租本業務,應按專案繳納首期費用,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收訊費。
      前項所列各項費用,依本公司之規定,按電信總局核准之計費辦法計費。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號收訊平台按期向用戶收取資訊費,每號收訊平台另案依資料使
      用次數或傳輸量計收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用戶多次申辦補印帳單,過戶,違約異動者,應繳納手續費。用戶終止本
      業務之租用時,需將所有積欠費用繳清,待本公司確認費用清理後,於申
      請租用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用戶。

第二十七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
      該用戶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用戶溢繳或重覆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將自動轉帳沖抵次期應付之費用,如
      用戶不同意沖抵,需於次期出帳日前提出申請,本公司將於用戶通知後無
      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因公眾通信網路或本公司系統設備故障、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
      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當月月租費得以按延訊方式或按下表
      扣減之。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減收比率
12~24小時 當月月租減收5%
24~48小時 當月月租減收10%
48~72小時 當月月租減收20%
72~96小時 當月月租減收30%
96~120小時 當月月租減收40%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至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可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各項費用。用戶如無法提出
     已繳費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之記錄為準。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
     均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供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
     補發繳費證明。

第七章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取得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本公司有義務為客戶保持
      機密,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但如有政府機關或司法單位因偵察犯罪或調查
      證據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核准查詢者,本公司始負提供資料之
      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因情勢變更,需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服務,應於預定暫
      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合約,用
      戶預繳費用部份,本公司將無息退還。

第三十三條 用戶與本公司簽訂之租用合約僅係作業務傳輸服務之用,用戶並不視為取
      得本公司業務之所有權,如用戶自行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就該契約對本公
      司不發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用戶之行動數據通信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
      暫停通訊,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該通信所發生的費用。但本公
      司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本公司應立即
      通知用戶,並暫停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收訊或更換識別
      碼之手續。用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
      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客戶可暫緩繳納並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
      訴,並辦理限制收訊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
      前,暫緩催費或停止收訊。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則
      予以斷訊處理,本公司同時保留法律追訴權。若因此引發任何糾紛或造成
      任何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責。用戶因未繳費致被停止收訊者,在其繳清
      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後,可立即恢復收訊。

第三十八條 用戶之名稱或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九條 用戶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通知用戶
      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以暫停收訊,待手續及證件備齊再
      予恢復收訊。

第四十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租用、並
     由用戶付一切法律責任。

     (一) 竊取、偽造、破壞行動數據終端設備內機台序號、內碼情事者。
     (二) 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
     (四) 危害通信情事者。
     (五) 其他重大違反使用本系統之情事。

第四十一條 用戶如因自身因素,於使用本公司資訊服務業務時,違反電信法規或智慧
      財產權之相關規定時,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 申訴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用戶對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有任何意見時,可以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
     (02)8797-5111、傳真(02)8797-5222、郵寄或親臨本公司客戶
      服務中心(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81號1F)辦理申訴,本公司
      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儘速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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